郭磊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盗窃罪财物价值两万多,最终获判缓刑
来源:郭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量:268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114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汉族,19xx年xx年xx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朱昆明市官渡区xxxxxxxxx。因犯抢劫罪,于19xx年xx月xx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xx日被昆明市公安局xxx分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3月xx日被予以释放,并于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磊,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刑诉(202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名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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