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律师亲办案例
借名买房案件,无任何书面协议,成功帮原告要回房产,全胜
来源:郭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量:1395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03民初6887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8XX年x月x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委托代理人:郭X,云南XX,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XX,女,回族,19xx年x月x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X,云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代某某,女,回族,19xx年x月x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X1、张XX,云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XX诉马XX、第三人代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由于涉及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代某某,原告于2019年11月3日申请追加第三人代某某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昆明正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该中心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房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被告马XX的委托代理人马X,第三人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X1、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滨江XXxx幢xx层x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购房贷款一次性结清手续,并协助原告解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滨江XXxx幢xx层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三、判令被告于房产解除抵押登记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至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滨江XXxx幢xx层xx号房产归原告李XX所有;

二、被告马XX协助原告李XX办理购房贷款一次性结清手续,并办理解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滨江XXxx幢xx层xx号房产抵押登记的手续;

三、被告马XX于房产解除抵押登记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李XX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2元、保全费4046元由被告马XX承担。鉴定费105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7000元,由被告马XX承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未二年。


审判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詹XX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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