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云0112民初8160号
原告:云南XX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沈X,北京(大成)律师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X,女,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云南XX律师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X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XX,女,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云南大韬律师XXX,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12937元。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三、被告廖XX于2019年12月13日前支付原告云南XX公司损失25000元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董XX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
办案经过
被告在某育儿机构工作,因某些原因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用人单位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余万元,被告无奈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本人接手案件后对原告举证及案件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可以确定被告的损失并没有具体依据,计算方式也并不合理,大部分损失费用没能提供发票证实。通过以上证据的瑕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人与原告进行了调解谈判,最终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2.5万元,大幅降低了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被告廖XX于2019年12月13日前支付原告云南XX公司损失25000元